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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纳税证明信用认识误区
时间:2015-10-03 点击:224 分享到:

  纳税证明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影响越来越大,但相关方面在应用纳税证明进行信用建设等社会管理的过程中,由于存在认识误区,出现了纳税证明不恰当应用的问题。

  在建设诚信社会的背景下,由于纳税具有法律强制性,涉及真金白银,能直接反映纳税人的信用,且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或生活等密切相关,不少政府部门开始将纳税信用作为社会管理的一个工具。于是,纳税证明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一些地方购房、购车、积分入户、评比、银行放贷等都将纳税信用作为一个条件。但笔者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发现,不少政府部门、社会公众以及纳税人对纳税证明的认识存在误区,导致对纳税证明过度信赖或不恰当应用,一些税务机关在纳税证明的管理上也存在问题,亟待改进。

  误区一:纳税了就表明在当地有生产经营或工作

  过去几年,多地政府出台了楼市限购政策(目前一线城市仍保留),主要目的在于打击炒房行为。本地户籍或在当地工作的人购房可以说是自住需求,不属于限购对象。本地户籍容易证明,外地人在当地工作如何证明呢?政策制定者想到了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社保缴费证明,要求非本地户籍买房人至少在当地有连续一年的缴税记录,以此证明相关人士在当地工作了。但事实上,在现行税收管理体制下,相关联系并不像表面上看的那么紧密,并不可靠。

  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模式是以纳税人自行申报为主,也就是说如实按期申报纳税是纳税人的义务,否则纳税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对税法的不熟悉或主观故意,纳税人可能申报错误,但税务机关通常不容易在申报纳税环节发现和纠正,而是通过纳税辅导、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手段促进纳税人提高税法遵从度。与此同时,为提高办税效率,税务机关提供了多元化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以选择通过互联网或自助办税终端自主完成申报纳税。

  住房限购后,社会上出现了大量专门帮购房者搞定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中介。他们大多利用上述征管模式的漏洞,通过两种方式满足客户的需求。

  一是补申报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让客户补缴其以往年度的个人所得税,主动改正过去的错误。这本是税法允许和鼓励的,但在住房限购背景下被滥用了。很多实际并未在当地工作,对当地没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在中介操纵下,通过补缴税方式拿到了个税完税凭证。由于税务机关的重点工作是打击偷逃税行为,对于多缴税行为往往不太关注,上述做法大行其道。

  二是税务人员协助纳税人出具虚假的完税证明,手法多样。笔者曾遇到这样的案例:个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因为换证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会发生变更,基于此,税收征管系统允许对个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等关键信息进行修改。有名税务人员便利用这个漏洞,在税收征管系统中将甲的个人信息改成乙的个人信息,然后以乙的名义出具甲的实际缴税记录。这种做法非常隐蔽,很难被发现,最后是因为一个偶然事件才被上级税务机关发现。虽然该名税务人员最后被处罚,但相关漏洞仍然存在。

  企业的完税证明也是如此。企业哪怕在当地没有生产经营行为,也可以随意在当地补申报纳税。根据相关规定,投资额在40万美元以上,年纳税额15万元以上的企业就可以申办粤港两地车牌。此政策的本意是支持确实有生产经营需要的企业办两地车牌。但现实中,不少申办粤港两地车牌的企业,每年申报缴纳的税款恰好比15万元多一点,税务人员下户调查时根本找不到这家企业,即使企业存在,也根本没有生产经营行为。因此可以这样说,在正常情况下,企业纳税与其生产经营是密切相关的,但纳税证明的作用被放大以后,反倒容易变得不再相关。

  误区二:纳税多就是贡献大,纳税少就是贡献小

  当前不少政府部门在进行先进评比等活动、银行在发放信用贷款时,往往将企业或个人完税凭证上纳税额的多少作为一个衡量标准。这有失偏颇,不够公平。

  仅从财政的角度来看,当然是纳税多的贡献大,但从社会经济效应综合来看,就未必了。原因是,纳税多少除了和计税依据(比如收入额、所得额、土地面积)等有关外,还和税率、税收优惠密切相关。

  税法中存在各种各样的税收优惠,有税率式减免、税基式减免、税额式减免等方式,既有针对地区的,也有针对特定行业的,造成最后实际纳税额的差异。比如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是25%,但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按15%这个优惠税率缴纳,于是,同样的所得额,高新技术企业缴纳的税额就会比一般企业少40%[(25%-10%)÷25%]。

  另外,企业纳税证明上的纳税额与其实际纳税额可能存在差距。税收征管法第51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纳税人也可以利用退税制度来人为调节各年度的纳税额,比如第一年多报税款,第二年以申报错误或者销售退回为由申请退税。最终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款可能比纳税证明上的完税额少很多。

  所以,不能仅以纳税额多少来判断企业或个人的社会贡献度大小,并据此进行相关奖惩。

  误区三:纳税额是不能人为调节的

  在应用纳税证明进行社会管理的过程中,还需要弄清楚一个问题,那就是纳税额是能人为调节的,企业当期的纳税额多少往往并不能完全反映企业的实际纳税情况。

  现实中,很多人认为纳税额是不能人为调节的,理由是税法是刚性的。其实,这个认识存在问题。现实中,税法存在一定的弹性。比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制度。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实行按月(季)预缴,下一年度的5月31日前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申报纳税办法。基于这样的制度安排,纳税人可以在总纳税额不变的前提下,人为控制预缴和汇缴的税额。如果想提高本年度的纳税额,可以预缴多一些,汇缴少一些。如果想提高第二年的纳税额,则可以预缴少一些,汇缴多一些。再比如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根据相关规定,都是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的缴纳期限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经常下放到市、县地税局)。这导致不同县区之间的缴纳期限不尽相同,有的当年缴,有的次年缴,而且可以随意改变。进而导致企业的年度纳税额往往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纳税情况。

  另外,纳税人经常会由于自查或税务检查发现有少缴的税款,需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补缴税款的所属期属于以往年度,但实际缴纳是当前日期,所以当期税款多可能也与税款补缴有关,不能完全反映企业的实际纳税情况。

  税务机关应多方面推进纳税证明管理

  在纳税证明应用越来越广泛的背景下,税务机关应尽快消除上述认识上的误区,从完善纳税证明信息、方便查验、加大宣传力度等方面推进纳税证明管理。

  完善纳税证明信息,是指纳税证明上的信息不但要反映纳税人一定期限内实际缴纳的税款,也要反映其应纳税款、抵缴税款、减免税额和退税等信息。每一笔税款缴纳都要反映税款所属期、实际入库期,以反映是否属于补缴。自从出现大量通过补缴获得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案例后,某市规定补缴的一律不认可,才堵住了漏洞。纳税证明信息完整还要求尽量出具纳税人在更大区域内缴纳税款的信息,比如企业在外地缴纳的税款,个人在全市、全省,甚至全国范围内缴纳的税款。目前征管数据已在全国进一步集中,相关信息统计已经不是大问题。除此之外,向纳税人出具用于荣誉评比等方面的纳税证明时,税务机关可以增加纳税人信用等级或有无涉税违法行为的信息。

  方便纳税证明查验,是指要方便第三方查询完税凭证的真伪。传统的纳税证明以普通纸张为载体,且无防伪设计,存在伪造成本低、虚开监控难等漏洞。在网络时代和大数据的基础上,税务机关应创新技术,借鉴网络发票的管理模式,提供方便的完税凭证查验方式。比如,A省2013年创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开具方式,由纳税人在网上或自助办税机上自行打印,形成电子版完税证明。第三方机构只要登录A省地税局门户网站,输入电子版完税证明右上角的证明编号或纳税清单右上角的查验码和下方的税款合计金额后,就能查验该证明的真伪。查验过程中若出现纳税人提供的电子版完税证明与网站显示的纳税信息不一致的情形,以省地税局门户网站显示的纳税信息为准。通过这种方便快捷的开具和查验方式,A省完税凭证造假的现象大大减少。

  加大宣传力度,是指要让完税证明的第三方使用机构读懂完税证明。完税证明的内容是纳税人申报纳税的综合反映,不单单是第三方使用机构,就是纳税人自己有时对完税证明的内容也说太清楚,甚至存在认识的误区。因此,税务机关要加大宣传力度,对完税证明的内容进行解读,以通俗易懂的方式让社会公众知晓并准确理解其中含义。

  相关方面应尽快认识到上述问题,积极采取行动,避免在利用纳税证明进行社会管理的过程中,对纳税证明过度信赖甚至滥用,实现社会、纳税人、税务机关多赢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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