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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重新发布
时间:2015-09-18 点击:211 分享到:
1997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施行以来,在规范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管,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时间推移,个人所得税法历经5次修订,企业所得税法也完成了内外资税法合并,《办法》部分条款滞后的问题日渐显现,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对完善和升级原《办法》的诉求日益强烈。基于此,在充分调研论证和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日前重新发布了《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以下简称新《计税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新《计税办法》把为个体工商户创造一个更好的与法人企业公平竞争的所得税政策环境作为第一目标,把尽量与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接轨作为政策设计的基本原则。借鉴企业所得税相关立法经验,新《计税办法》在制度设计上确立了税法优先原则,个体工商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会计处理与新《计税办法》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新《计税办法》的规定执行。新《计税办法》在条款设计上采取了避免过于复杂的原则,兼顾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和会计核算特点,对个体工商户资产的税务处理和其他相关事宜不再展开作详细规定,采取了原则规定参照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的处理方式。
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还指出,全面清理规范税收审批事项也是新《计税办法》的一大亮点。新办法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全面清理取消了原办法设定的税收审批事项,大大减轻了个体工商户的办税负担。
为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研发投入的支持力度,新《计税办法》将用于研发的单台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的价值标准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
总之,新《计税办法》的修订出台,是个体私营经济个人所得税制度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充分体现了税务机关与时俱进和依法治税的理念,将对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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