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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2015年3月1日实施 税务依法共享信息
时间:2015-09-18 点击:185 分享到:
2014年12月22日,国务院日前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共六章三十五条,要求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内容包括不动产登记适用对象、执行部门以及登记程序、信息共享和法律责任。


    相关政策——国务院令第656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条例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等均为不动产登记适用对象。


在登记信息共享方面,条例特别提出,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应当实时互通共享;此外,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中国房地产研究会房地产法规政策委员会秘书长康俊亮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共享制度是此次暂行条例最大的特色。他表示,在登记信息共享的基础上,可以保证交易信息、登记信息有效衔接,既可以理顺交易管理与登记管理的关系,又可以达到促进交易、维护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的目的,从更长远的角度看,也为今后诸多改革措施提供了基础数据来源。


在登记信息保护方面,条例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条例指出,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除了西藏、新疆、河南、重庆外,目前已启动不动产登记相关工作的省份已达到27个,其中北京、辽宁、黑龙江、广东、四川、甘肃、贵州、上海、青海等9省市成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领导小组。广西此前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方案》,明确2017年实行信息共享,依法公开查询;福建出台《福建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2015年6月底前全省市、县(区)要基本完成不动产登记职责的整合,并按照国家和省里的部署,做好机构组建、工作融合、平台建设等工作,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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